一、設置范圍
(一)定義 高位消防水箱:設置在高處直接向水滅火設施重力供應初期火災消防用水量的儲水設施。





(二)設置條件
1.采用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tǒng)的建筑物應設置高位消防水箱。
2.室內采用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tǒng)時,高位消防水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高層民用建筑、3層及以上單體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m²的其他公共建筑,當室內采用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tǒng)時,應設置高位消防水箱。
(2)其他建筑應設置高位消防水箱,但當設置高位消防水箱確有困難,且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給水形式時,可不設高位消防水箱,但應設置穩(wěn)壓泵。
(3)當市政供水管網的供水能力在滿足生產、生活最大小時用水量后,仍能滿足初期火災所需的消防流量和壓力時,市政直接供水可替代高位消防水箱。
(4)采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tǒng)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應設高位消防水箱。
(5)采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tǒng)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當按現行國家標準《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tǒng)技術規(guī)范》GB 50974的規(guī)定可不設置高位消防水箱時,系統(tǒng)應設氣壓供水設備。氣壓供水設備的有效水容積,應按系統(tǒng)最不利處4只噴頭在最低工作壓力下的5min用水量確定。干式系統(tǒng)、預作用系統(tǒng)設置的氣壓供水設備,應同時滿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
二、有效容積
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tǒng)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積應滿足初期火災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1.一類高層公共建筑,不應小于36m³,但當建筑高度大于100m時,不應小于50m³,當建筑高度大于150m時,不應小于100m³;
2.多層公共建筑、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和一類高層住宅,不應小于18m³,當一類高層住宅建筑高度超過100m時,不應小于36m³;
3.二類高層住宅,不應小于12m³;
4.建筑高度大于21m的多層住宅,不應小于6m³;
5.工業(yè)建筑室內消防給水設計流量當小于或等于25L/s時,不應小于12m³,大于25L/s時不應小于18m³;
6.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且小于30000㎡的商店建筑,不應小于36m³,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0㎡的商店,不應小于50m³,當與本條第1款規(guī)定不一致時應取其較大值。
三、靜水壓力
高位消防水箱的設置位置應高于其所服務的水滅火設施,且最低有效水位應滿足水滅火設施最不利點處的靜水壓力。
1.一類高層公共建筑,不應低于0.10MPa,但當建筑高度超過100m時,不應低于0.15MPa;
2.高層住宅、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多層公共建筑,不應低于0.07MPa,多層住宅不宜低于0.07MPa;
3.工業(yè)建筑不應低于0.10MPa,當建筑體積小于20000m3時,不宜低于0.07MPa;
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等自動水滅火系統(tǒng)應根據噴頭滅火需求壓力確定,但最小不應小于0.10MPa;
5.當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滿足本條第1款~第4 款的靜壓要求時,應設穩(wěn)壓泵。


四、組件及其設置要求
高位消防水箱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積、出水、排水和水位等,應符合消防水池的規(guī)定;
2.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應根據出水管喇叭口和防止旋流器的淹沒深度確定,當采用出水管喇叭口時,應符合消防水泵吸水口的相關規(guī)定(不應小于600mm);當采用防止旋流器時應根據產品確定,且不應小于150mm的保護高度;
3.高位消防水箱的通氣管、呼吸管等應符合消防水池的規(guī)定;
4.進水管的管徑應滿足消防水箱8h充滿水的要求,但管徑不應小于DN32,進水管宜設置液位閥或浮球閥;
5.進水管應在溢流水位以上接入,進水管口的最低點高出溢流邊緣的高度應等于進水管管徑,但最小不應小于100mm,最大不應大于150mm;
6.溢流管的直徑不應小于進水管直徑的2倍,且不應小于DN100,溢流管的喇叭口直徑不應小于溢流管直徑的1.5~2.5倍;
7.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徑應滿足消防給水設計流量的出水要求,且不應小于DN100。
8.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應位于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水位以下,并應設置防止消防用水進入高位消防水箱的止回閥。
9.高位消防水箱的進、出水管應設置帶有指示啟閉裝置的閥門。
采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tǒng)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當按現行國家標準《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tǒng)技術規(guī)范》GB 50974的規(guī)定可不設置高位消防水箱時,系統(tǒng)應設氣壓供水設備。氣壓供水設備的有效水容積,應按系統(tǒng)最不利處4只噴頭在最低工作壓力下的5min用水量確定。干式系統(tǒng)、預作用系統(tǒng)設置的氣壓供水設備,應同時滿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