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耐火等級指根據(jù)有關規(guī)范或標準的規(guī)定,建筑物、構筑物或建筑構件、配件、材料所應達到的耐火性能分級。

建筑耐火等級是衡量建筑物耐火程度的標準,它是由組成建筑物的墻體、柱、梁、樓板等主要構件的燃燒性能和最低耐火極限決定的。
二、建筑耐火等級的劃分
(一) 建筑耐火等級劃分的目的。
劃分建筑耐火等級的目的,在于根據(jù)建筑物的不同用途提出不同的耐火等級要求,做到既有利于安全,有利于節(jié)約投資。大量火災案例表明,耐火等級高的建筑,火災時燒壞、倒塌的很少,造成的損失也很小,而耐火等級低的建筑,火災時不耐火,燃燒快,損失也大。
因此,為了確保基本建筑構件能在一定的時間內(nèi)不破壞、不傳播火焰,從而起到延緩或阻止火勢蔓延的作用,并為人員的疏散、物資的搶救和火災的撲滅贏得時間以及為火災后結構修復創(chuàng)造條件,應根據(jù)建筑物的使用性質確定其相應的耐火等級。
(二)建筑耐火等級的劃分依據(jù)。
我國現(xiàn)行國家有關標準選擇樓板作為確定建筑構件耐火極限的基準。因為在諸多建筑構件中樓板是最具代表性的一種至關重要的構件。他作為直接承受人和物的構件,其耐火極限的高低對建筑物的損失和室內(nèi)人員在火災情況下的疏散有極大的影響。

在制訂分級標準時,首先確定各耐火等級建筑物中樓板的耐火等級,然后將其他建筑構件與樓板相比較,在建筑結構中所占的地位比樓板重要者,其耐火極限應高于樓板;比樓板次要者,其耐火極限可適當降低。
(三)建筑耐火等級的劃分。
按照建筑設計、施工及建筑結構的實際情況,并參考國外劃分耐火等級的經(jīng)驗,我國建筑耐火等級的劃分情況如下:
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將建筑耐火等級從高到低劃分為以下四類:一級耐火等級、二級耐火等級、三級耐火等級、四級耐火等級。
其中廠房、倉庫的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等級不應低于表中的要求。

民用建筑的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中的要求。

三、建筑構件燃燒性能、耐火極限與建筑耐火等級之間的關系
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耐火極限與建筑耐火等級三者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在同樣厚度和截面尺寸條件下,不燃燒體與燃燒體相比,前者的耐火等級肯定比后者高許多。

不同耐火等級的建筑物除規(guī)定了建筑構件最低耐火極限外,對其燃燒性能也有具體要求,概括起來是:一級耐火等級建筑的主要構件,都是不燃燒體;二級耐火等級的主要建筑的構件,除吊頂為難燃燒體外,其余構件都是不燃燒體;三級耐火等級建筑的構件,除吊頂和隔墻體為難燃燒體外,其余構件為不燃燒體;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構件,除防火墻體外其余構仵有的用難燃燒體,有的用燃燒體。
四、建筑耐火等級的選定

建筑耐火等級的選擇主要根據(jù)建筑物的重要性、建筑物的高度和其在使用中的火災危險性進行確定,具體應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如一類高層民用建筑耐火等級應為一級,二類高層民用建筑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裙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高層民用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
五、建筑耐火等級的檢查評定
在實踐中檢查評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可根據(jù)建筑結構類型進行判定。通常情況下:鋼筋混凝土的框架結構及板墻結構、磚混結構,可定為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用木結構屋頂、鋼筋混凝土樓板和磚墻組成的磚木結構,可定為三級耐火等級建筑;以木柱、木屋架承重,難燃燒體樓板和墻的可燃結構建筑可定為四級耐火等級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