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燈具選擇原則
(1) 應選擇采用節(jié)能光源的燈具,消防應急照明燈具(以下簡稱“照明燈”)的光源色溫不應低于2700K。
(2) 不應采用蓄光型指示標志替代消防應急標志燈具(以下簡稱“標志燈”)。
(3) 燈具的蓄電池電源宜優(yōu)先選擇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屬等對環(huán)境有害物質的蓄電池。
(4) 設置在距地面8 m及以下的燈具的電壓等級及供電方式 1)應選擇A型燈具; 2)地面上設置的標志燈應選擇集中電源A型燈具; 3)未設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樓梯間等場所可選擇自帶電源B型燈具。
(5) 燈具及其連接附件的防護等級 1)在室外或地面上設置時,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7; 2)在隧道場所、潮濕場所內(nèi)設置時,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65; 3)B型燈具的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34。
二、燈具性能
(1)火災狀態(tài)下,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熄滅的響應時間:
高危險場所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0.25s;
其他場所燈具光源應急點亮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5s;
具有兩種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場所,標志燈光源點亮、熄滅的響應時間不應大于5s。
(2)系統(tǒng)應急啟動后,在蓄電池電源供電時的持續(xù)工作時間: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應小于1.5h。
醫(yī)療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0m²的公共建筑和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m²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水利、水電工程不應少于1.0h。
其他建筑,不應少于0.5h。
一、二類城市交通隧道不應小于1.5h;三類城市交通隧道不應小于1.0h。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區(qū)間和地下車站不應小于1.0h;地上車站、車輛基地不應小于0.5h。
城市綜合管廊工程,平時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不應小于0.5h。
持續(xù)工作時間應分別增加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燈具持續(xù)應急點亮時間。
集中電源的蓄電池組和燈具自帶蓄電池達到使用壽命周期后標稱的剩余容量應保證放電時間滿足規(guī)定的持續(xù)工作時間。
三、地面水平最低照度
四、方向標志燈
箭頭的指示方向應按照疏散指示方案指向疏散方向,并導向安全出口。
1)有維護結構的疏散走道、樓梯方向標志燈的設置
①設置在走道、樓梯兩側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墻面、柱面上;
②當安全出口或疏散門在疏散走道側邊時,應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設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門的方向標志燈;
③方向標志燈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垂直時,燈具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20m;方向標志燈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平行時,燈具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10m。
2)展覽廳、商店、候車(船)室、民航候機廳、營業(yè)廳等開敞空間場所的疏散通道方向標志燈的設置
①當疏散通道兩側設置墻、柱等結構時,方向標志燈應設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墻面、柱面上;當疏散通道兩側無墻、柱等結構時,方向標志燈應設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②方向標志燈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垂直時,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20m;方向標志燈的標志面與疏散方向平行時,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標志燈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10m。
